\1081209_108年第9次「台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會議紀錄--提案1

主旨:
歐榮璽擬於臺南市安平區金華段75-11 地號申請住宅新建工程建造執照案,該建築物緊鄰鄰地並開設天井處,因結構安全考量之需,是否得設置剪力外牆?詳如說明,提請討論。(提案人: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

說明:
一、本案申請建築物緊鄰鄰地並開設天井處,因結構安全考量之需而設置剪力外牆,以強化建築本體結構之完整性,已經結構技師檢討確為建築結構安全所必須設置,並於圖面標示且由結構技師簽證確認完成。
二、依102.07.12 召開102 年度第4 次會議提案一決議:「其緊鄰地留設天井處設置剪力牆者,應經專業技師檢討簽證,確為建築結構所必須,且於圖說詳予標註者」,本案是否得依上揭決議設置剪力外牆?
三、本案相關設計圖說(詳本提案附件P1-P4)。

臺南市建築師公會意見:
本案採個案決議,同意其緊鄰地界留設天井處設置剪力牆者,應經專業技師檢討簽證,確為建築結構所必須,且於圖說詳予標註。

決議:
本案採通案決議:
建築物留設天井處緊鄰地界側設置剪力牆,並經專業技師 檢討,確為建築結構所必須者,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於壹層設計圖(放於A圖袋)詳予標註說明,並由專業技師簽章,天井緊鄰地界側方能設置牆體。但個案將來執行如有疑義時,得再提臺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討論。

附帶決議:
本次會議決議前,有上揭情形且已領有核准建造執照者,如需辦理變更設計者,應依上述決議規定辦理;如不須辦理變更設計者,應於申請使照時,檢附壹層設計平面圖,並由專業技師簽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