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02(057)

Ch01(001-38)1070706(1071234262)
Ch02(028)1070706(1071234262)
Ch02(057)1070706(1071234262)
有關非依建築法所留設之騎樓(私設騎樓),是否係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私設通路,又騎樓(無論法定騎樓或私設騎樓)只要建立是否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7.07.06.營署建管字第1071234262號函
說明:
一、復大部107年5月8日交路字第1070011565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條規定:「商業區之法定騎樓或住宅區面臨十五公尺以上道路之法定騎樓所占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計入法定空地。」是「法定騎樓」如符合上開規定,得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至「私設騎樓」則無上揭條文之適用,應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且非屬同編第1條第38款所稱私設通路。
三、有關建築物騎樓之留設,依都市計畫法規或都市計畫案就各種使用分區或用地應留設騎樓之區位、寬深等予以指定;另有關構造部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7條定有明文,惟涉個別都市計畫及個案建築執照內容,係屬地方政府權責,如有個案疑義,請逕向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洽詢。
四、至騎樓是否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1節,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用詞定義,請本於權責卓處。

Ch02(057)0660510(735362)
內政部函               66.05.10.台內營字第735362號
主  旨:關於騎樓地面可否設置台階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廳66.03.23.建四字第25190號函。
二、按騎樓地面表面應平整,不得裝置台階或阻礙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已有明定。惟建築基地如因地勢關係,非設置台階不能解決其困難者,得依建築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該管主管建築機關之核准為之。

Ch02(057)0700709(013652)
內政部函               70.07.09.台內營字第013652號
主  旨:關於在私設騎樓(非法定騎樓)上加裝鐵捲門而未將原有外牆拆除且不妨礙他人者是否應予取締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廳(70)建四字第12838號函。
二、按私設騎樓之設置現行法令尚乏依據,如基於實際需要自行設置者,則其所占之面積於計算建蔽率時,可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之內,於計算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標準時可免計入。
三、市私設騎樓上加裝鐵捲門縱非建築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之修建行為,其有妨礙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者,仍應依法取締。

Ch02(057)0791120(870548)
內政部函               79.11.20.台內營字第870548號
主  旨:關於騎樓設置鐵捲門阻礙通行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交通部79.10.22.交路(79)字第033771號函辦理並復貴署79.10.17.警交字第53514號函。
二、按建築物設置騎樓係供公眾通行之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已明定不得裝置向何台階或阻礙物。騎樓地設置鐵捲門阻礙騎樓暢通,妨礙公共交通,除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外,各可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Ch02(057)1030205(1030004079)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2.05.營署建管字第1030004079號
主  旨:關於騎樓設置天車是否涉違反建築法或建築技術規則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103年1月15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330457000號函。
二、查「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定之:一、寬度:……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及……三、騎樓淨高,不得小於3公尺。四、騎樓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15公分以上,但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2.5公尺。」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7條所明定,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騎樓為該條例所稱道路範圍,如有造成道路障礙之情事,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