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427_110年第2次「台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會議紀錄--提案8

主旨:
有關建築物地下室整層均僅供停車空間時,得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之檢討方式?詳如說明,提請討論。(提案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

說明:
一、本案係110.2.26召開110年度第1次復核會議提案二決議,請本會針對104.10.6召開104年第4次復核會議提案十三決議內容(參照臺北市政府建築執照抽查審核附帶決議暨建築管理案例彙編102年8407案例編號-地下室各層總樓地板面積之容積計算方式),並依內政部營建署101.3.26營屬建管字第1010015990號函令規定,研訂修正有關建築物各層用途分別為防空避難室、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者,其容積樓地板面積之計算方式如下:
有關地下室開挖樓層之用途分別為「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者,其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方式得依下列計算式辦理:
A1:地下室各層停車空間樓地板面積:(B1F…BNF)
A2:地面層室內停車空間(含車道及等候空間)
A3:地面層及地下室各層之機械停車昇降設備
B1:法定機電設備空間(依技術規則162條檢討)
B2: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實設建築面積+騎樓面積)
B3:法定6M*6M等候空間
N1:實設平面停車位(依技術規則162條免計容積之停車空間)
N2:法定裝卸位與垃圾車位(經都市審議需求增設之停車位)
N3:法定機車位(含都市計劃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都市審議、開放空間、交通影響評估等需求增設之停車位)
N4:斜坡車道範圍或機械停車昇降設備空間
N5:機械式停車位(依實設停車位數量以每車位40平方公尺計算)
容積檢討式:
(A1+A2+A3)-(B1+B2+B3+N1*40+N2*40+N3*4+N4+N5*40)=應計入之容積樓地板面積(負值取零)

決議:
本案由工務局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研商後,再報內政部營建署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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