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521_108年第3次「台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會議紀錄--提案8
主旨:
建築物穿越基地通路或私設道路(含汽車迴車道)之深度部份不得超過15公尺,得否錯落計算,各側合計以不超過15公尺為原則?詳如說明,提請討論。(提案人: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
說明: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前款私設通路為連接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該部分淨寬並應依第四款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二、又依本編第163條第2項規定:「基地內通路為連接建築線者,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淨寬並應依前項之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其穿越法定騎樓者,淨高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該穿越部分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
三、查本案前經102.4.15召開102年度第2次復核會議提案三決議:「通路兩側可分別突出各15 公尺長」。
臺南市建築師公會意見:
建築物穿越(或突出)基地通路或私設道路(含汽車迴車道)之深度部份不得超過15公尺,得錯落計算,且各側分別合計總長度不得超過15公尺。
決議:
因涉及其他單位轄管法令,故另行收集相關資料後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