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30_103年第9次「台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會議紀錄--市公會提案2
主旨:
有關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建築物,一樓若是視為他棟之店舖(含夾層或二樓),夾層或二樓為自用住宅,是否須設置通達夾層或二樓自用住宅之昇降設備?其設置檢討施行疑義,詳如說明,請貴會提至「臺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會議審議檢討。(提案人:社團法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
說明:
一、如主旨,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稱本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第一百六十七條: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
(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二、依第一項第(一)款之法意,地面層之店舖已區劃分隔並視為他棟,夾層或二樓為自用住宅非供公眾使用,是否得視為符合該第一款條文「…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之規定,不須設置通達夾層或二樓自用住宅之昇降設備?
三、依第一項第(三)款,供公眾使用之集合住宅大樓,其地面層之店舖已區劃分隔並視為他棟,且各戶店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是否得視為符合該第三款條文「…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之規定,不須於各戶店舖內設置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又是否須於各戶店舖內設置昇降設備通達夾層或二樓?
四、以上,敬提至「臺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會議審議檢討。
台南市建築師公會意見:
一、一樓店舖(含夾層或二樓)、夾層或二樓為自用住宅於住宅大樓內為他棟建物,實為獨立之單元主體,與第167 條第1 款: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之法意相同。故不需設置通達夾層或二樓自用住宅之昇降設備。
二、有關住宅大樓於一樓之各戶店舖視為他棟建物,為獨立之單元實體應可各自獨立檢討每層一百平方公尺。故每戶店舖、每層樓地板面積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者,不須設置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
決議: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四十三款:棟: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
二、一樓店鋪(含夾層或二樓)、夾層或二樓為自用住宅於住宅大樓內,具有單獨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為他棟建物,實為獨立之單元主體,與第167條第1款:「獨棟或達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之法意相同。故不需設置通達夾層或二樓自用住宅之昇降設備。
三、大樓建築物於一樓之各戶店鋪依前述決議視為他棟建物,應於執照申請書及面積計算表等相關書類記載之一幢n棟中將各店鋪棟數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