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208_102年第1次「台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會議紀錄--提案11

主旨:
本市建築執照書圖電子檔繳交作業規定擬於102年2月15日正式發布施行,惟考量簡政便民,建請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於內政部營建署未建置相關完善電腦設備(含軟體)、且其作業程序及法令未臻完善之前,建請簡化繳交作業程序並縮小其適用範圍?提請討論。〈提案人:臺南縣建築師公會〉

說明:
一、臺南市政府101年11月15日以府工管二第1010808160號函訂定上揭作業原則,並擬於102年2月15日正式發布施行〈詳提案十一附件-a)。
二、依上開函文說明一「台南市政府為促進建築執照書圖資料數位化,並提供防救災使用,及增加建築管理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原則。」,誠然政府在施政上電子化的確是未來的趨勢,將來更可能進一步推行線上審圖。透過數位化系統使用,對建管的行政程序及作為,當然有極大的便利,達到無紙化電子簽章、環境保護及節能減碳之效,同時在繳交作業上亦須尋求最簡單的做法及最便民的方式。
三、本市實施建築圖說上傳作業至今已逾2年,然目前政府相關電腦設備尚無法達到線上審圖之目標,且目前審核過之設計圖說皆為紙本,審查人員要求修正之書圖紙本文件一改再攻,紙張使用量比數位化之前更多,恰與本政策目的背道而馳,電子化是為便利民眾,然卻徒增民眾不便。另電子簽章等相關法令未臻完善之前,試問目前現行繳交上傳之圖說是否與審核之紙本相符有符商榷,且爾後工務局建管單位可否列印作為核准圖說補發給申請民眾嗎?
又是否符合電子簽章等相關法令?再者,就防救災使用方面而言,於整體區域防救災,理應由都發、水利反消防等單位就區域範圍建立地理資訊系統 (GIS),以現今航照空拍技術即可達到地形地物之繪製;如就個別建築物之防救災害而言,除大型建築物或有其必要性,現今防救災上有何單位使用或需要調閱設計圖說?且救災講求的是時效,以日常救災之消防單位而言,屬供公眾範圍之建築物其消防單位內部亦有消防圖說可供使用。
四、內政部頒定之建築執照申請書表系統使用上仍有諸多缺失,單僅就作業系統由﹝windowsXP﹞升級至﹝windows7﹞,相關問題亦無法馬上解決,參照營建署101年1月11日「研商縣市政府建管機關辦理建築師建築圖電子檔繳交上傳作業簡化事宜會議紀錄」及查閱各事務所反映該廠商之通聯紀錄,且廠商開發人員亦時聞常常更替,程式修正能力亦為人所質疑,耗費的是民眾時間及金錢,另﹝WINDOWS 7﹞系統登入需使用administrator(摘錄自http://cpabm.cpami.gov. tw/build/build.New/QA/ A_QA04.html),是其公司程式能力不足,亦造成電腦安全漏洞﹝高達90%﹞,請參照網路文件(摘錄自http://chinese.engadget.com/tag/BeyondTrust/),全國建築師事務所及營造產業之電腦安全皆暴露在風險中,且目前作業系統已升級﹝windows8﹞,試問營建署何時才會推出﹝windows8﹞版?且世界各國政府亦不敢獨厚microsoft的windows作業系統。
電腦設備又日新月異,目前相關應用程式亦趨向跨電腦作業平台,上述系統建議應改為WEB版,以避免圖利特定作業系統廠商。
五、本市轄內之建築型態,多數與臺北市都會區迥異,「建築管理」依地方制度法亦屬地方自治事項,本市目前大部分為透天厝建築,建築師設計時於執行上亦需同時登打上述系統,而上述系統的缺失及不便如上所述,造成事務所及營造廠之成本增加,此費用亦相對轉嫁至一般民眾,費時曠日,增加民怨。且電腦科技日新月異,建議待日後電腦設備符合線上審圖之功能、其他縣市實施經驗為借鏡及營建署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修正完善後,以逸待勞及水到渠成本市再行全面實施,才是本市百姓之福,亦可彰顯賴市長勤政愛民之施政魄力。
又是否符合電子簽章等相關法令?再者,就防救災使用方面而言,於整體區域防救災,理應由都發、水利反消防等單位就區域範園建立地理資訊系統 (GIS),以現今航照室拍技街即可達到地形地物之繪製﹔如就個別建築物之防救災害而言,除大型建築物或有其必要性,現今防救災上有何單位使用或需要調閱設計圖說?且救災講求的是時效,以日常救災之消防單位而言,屬供公眾範圍之建築物其消防單位內部亦有消防圖說可供使用。
六、依建築立法之精神及其法條亦有因地制宜之簡政便民措施規定,另參照經建會「2010年臺灣經商環境改革報告」報告內「申請建築許可(Dealing with Construction Permits)」一節,建議本市採用「分級管理制度」之觀念,於繳交二維條碼圖面部分訂定適用範圍為「一定規模及用途以上」,方能達到簡政便民之效。
七、綜上,本會建議本市建築執照書圖電子檔繳交作業應再簡化其申報方式及適用範圍。

決議:
一、已於102年2月15日訂定發布之新作業規定仍正式施行。
二、為簡化建管作業量,請建管科再循法制作業程序修正作業規定如下:
(一)、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僅上傳繳交設計圖說之位置圖、配置圖、面積計算表及各層平面圖。(同修正前之作業規定辦理)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依新訂定作業規定辦理上傳繳交,但刪除「結構計算書」。
三、有關建築執照書圖電子檔繳交作業系統軟體之更新建置及改善事宜
,請臺南縣建築師公會函請內政部營建署參考辦理。

附件: